关于专职辅导员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规定
日期:2017-03-23  发布人: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浏览量:96
   根据《黄淮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院字〔2013〕6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专职辅导员师生比结构情况,现对专职辅导员担任课程教学任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适用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界定

1、支持专职辅导员担任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心理健康、创业教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学任务。原则上平均周学时不超过4学时。

2、严格限制专职辅导员担任专业课、公共基础课等课程,以保证专职辅导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职工作。

3、专职辅导员承担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心理健康、创业教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学任务平均周学时超过4学时者,或者确因教学需要,专职辅导员需担任专业课、公共基础课等课程者,需按程序进行审批,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4、未经审批超限担任课程教学者,相关部门不得认可教学工作量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超限担任课程教学的审批程序

1、辅导员个人申请;

2、辅导员所在院系党总支审批;

3、学生工作部审批;

4、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教务处和院系安排课程教学任务。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专职辅导员超限担任课程教学审批表

 

2014年8月27日

 

关于《黄淮学院关于专职辅导员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规定》的解释与说明

 

经过对专职辅导员超限担任课程教学审批材料的初审,部分专职辅导员申请的教学任务远超规定学时,现对《规定》的审批原则作以下解释与说明:

1、以专职辅导员身份进入学校者,在获聘中级职称之前,只能担任《规定》中的第一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获聘中级职称之后,确因教学需要,可以担任《规定》中的第二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担任公共课、基础课者,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100学时。

2、属专任教师转为专职辅导员者,确因教学需要,可以担任《规定》中的第二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担任公共课、基础课者,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100学时。

3、所有专职辅导员担任教学任务,每学期以1门课程为限。

4、以上专职辅导员均含团总支书记和学工办主任。

5、各党总支审批时须有明确的意见,严格按要求审批,学校将按《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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