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17-03-23  发布人: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浏览量: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黄淮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评价、院系考核、学生工作部门考核三方面结果,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全校在岗的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均为考核对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 德:

 1、政治觉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大局意识,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及学校稳定。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态度:是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工作到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4、师德状况: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2、创新能力:能否积极探索学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生教育和管理研究论文或调研报告。

3、表达能力:是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勤:

1、学期、学年是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并进行总结。

2、能否按要求组织主题班会。

3、是否建立与学生谈心机制。

4、能否按要求坚持“三下”(下宿舍、下课堂、下餐厅)制度、联系学生家长等制度。

5、单项工作能够及时按要求完成。

6、党团工作、班级建设成效显著。

7、能否按时参加学校、系(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

(四)绩

1、学生积极要求进步,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比例较高,先进个人和典型事迹影响较大。

2、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3、学风浓厚,考风优良。

4、班级凝聚力强,班风和谐向上;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活动,成绩突出;积极创建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

第五条 各院系依据考核内容,制定本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量表,做好日常考核记录,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每年6月份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辅导员工作考核,工作考核以院系为主。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院系综合考核、学生工作部考核、报学校审批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按照基本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向所在院系进行述职。

(二)学生评议:院系从辅导员所带班级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20%的学生,组织学生对辅导员进行评议,被评议辅导员应当回避。

(三)院系考核:院系成立考核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多方面意见,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和述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学生工作部门考核:学生工作部门按照日常工作考核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进行考评。 

第八条 院系将对辅导员的综合考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组织考评后,报学校审批,并将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使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工作成绩突出。

(二)本学年所带班级曾获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先进事迹受省市新闻媒体报道或受到学校表彰。

(三)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考核为不称职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参评学生中50%以上评价分数为60分以下(按百分制)。

(四)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者;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者。

(五)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学生组织发展、推优评先和困难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不享受相应津贴,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无改进者,由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研究后报学校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由各院系考核推荐,学校组织评审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班主任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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