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黄淮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院文〔2024〕133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和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机电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管理等多方面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职工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和晋职晋级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实验室兼职管理员和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3. 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
4. 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
5. 指导、督查、协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6. 负责全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7. 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第八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协助学院领导班子管理实验室日常各项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指的是实验室兼职管理员和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
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现场、设备、卫生管理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协助实验教学中心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2. 负责实验室试剂耗材、仪器设备以及硬件设施管理;
3. 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实验室各类管理文档。实验室管理文档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使用登记表、仪器使用记录表、实验室日常检查表等;
4. 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5. 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义务安排使用本实验室人员打扫清理实验室卫生;
6. 负责对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教师和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培训,有义务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7. 负责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8. 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授课教师使用实验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对设备、实验室安全、自身及学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 应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实验课上用到的所有设备必须对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培训,辨别试剂、耗材、仪器、设备潜在的危险源;
3. 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前,做好相关实验项目的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工作;
4. 在实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学生的操作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实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或异常情况,教师应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
5. 需定期检查实验设备仪器的状态,确保其正常运行;
6. 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7. 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实验室资源,避免浪费和损坏;
8. 在使用实验室设备、仪器和试剂时,妥善保管实验器材和试剂,避免丢失;
9. 实验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将实验器材和试剂归位,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有序。检查并关闭设备仪器、门窗、水电后,方可锁好实验室门离去。
第十二条授课教师应严格按照以上职责使用实验室,违背者一经发现,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惩罚。
第十三条教师应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钥匙。钥匙的配发由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十四条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能用实验室的玻璃器皿盛装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室冰箱内存放物品须标明物品名称、组分、存放人、存放期限等。否则,实验室负责人有权清理无明显标识的物品。
第十六条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室使用人员必须在使用前后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表。
第十九条实验室开放时间为白天正常教学时间。晚上及节假日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向实验室兼职管理员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进入,设备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离开之前关闭仪器设备、空调、门窗、水电等。
第二十条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禁止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未经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借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须经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实验室管理员批准后,并到实验教学中心填报仪器设备租借登记表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主要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教学中心安排专人专管,经相关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未登记擅自使用设备的,各实验室负责人以及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有权清理设备内有关物品,并关闭设备。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严格按照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擅自更改或超越仪器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需长期运行的仪器设备,待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后方可离开,且使用期间须不定期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如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到实验教学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并经实验室管理员批准后,方可领用、借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完毕后,应将仪器设备关闭并切断电源,确保仪器处于安全状态。同时,清理仪器设备表面和内部,保持其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和污染。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一般由实验教学中心根据相关项目及实验室需求进行采购。教师自行采购的设备,需到实验教学中心报备、办理资产入库。若未报备,设备出现问题自行维修。
第三十条自行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须提供发票和日常报销单办理资产入库,去国资处领取入库单和资产标签,资产标签要及时粘贴到设备上,并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进行记录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教学中心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均须进行相应赔偿。
(一)因以下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1. 工作失职、保管不善或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 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或携带外出造成损坏或丢失;
4. 其他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人须进行赔偿,属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三)赔偿标准
1.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损失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折算损失价值按其原值的2%计算。
(四)赔偿程序
1.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人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向实验教学中心上报,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 责任人向学院提交仪器损坏情况说明,学院领导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具体的处置意见及赔偿金额,向责任人开具赔偿通知单,责任人在收到赔偿通知单一个月内履行赔偿缴款手续,逾期不履行的,学院直接扣除相关责任人的个人绩效。
(五)责任追究
缴纳赔偿费用后,实验教学中心依据事故报告和缴款凭据等,注销仪器设备台账。责任事故处理后,实验教学中心报送国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核减。
(六)对于以下情形,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无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重违反规程的;
2.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3. 超期拒不执行经济赔偿的;
4. 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七)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试剂管理人员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试剂各类账册,药品试剂购进后,及时验收、记账,使用后及时销账,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第三十六条药品试剂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操作人员须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所采购的药品试剂必须渠道正规、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失效的试剂。
第三十八条对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试剂,应严格按配制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配制,粘贴标识,注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等。
第三十九条药品试剂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所有药品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注明其名称、规格、浓度。长期不用的药品试剂,应归入药品库房,统一管理。药品试剂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1. 一般药品试剂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试剂要远离电源、明火等。
2. 药品试剂存放温度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为常温、4~8 ℃和4 ℃以下存放。
3. 在存放药品试剂时,要登记药品试剂的有效期。
4. 危险性药品试剂随用随取,按需取用。不得在实验室存放,并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5. 强氧化剂不宜受热或与酸类物质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他物质燃烧或爆炸。
6. 易爆炸性的药品试剂应存放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振动而引起爆炸。
7. 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塞紧瓶塞。
8. 对液体药品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9. 取用液体药品试剂时,应将其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药品试剂瓶中吸取,完成操作后剩余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药品试剂瓶内。
10. 倾倒液体药品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且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能使瓶塞张冠李戴。
11. 取用固体药品试剂时应遵守“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出的药品试剂有余量者不得倒回原瓶。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从不明来源购买、购买不合格产品或违规借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1. 危险性药品试剂随用随取,不得在实验室存放,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储存柜,并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2. 使用危险性药品试剂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3. 作业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危险性药品试剂的各项性质及特点,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做好事故应急措施。
4. 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发生的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四十一条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1. 学院每年开展面向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2. 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存档;
3. 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4.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5. 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定期轮训或参加各类专题培训;
6. 通过编印安全手册(操作规程)、开设网页专栏、组织安全竞赛和文化月、开发新媒体资源等途径加强安全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十二条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应急预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入职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指导教师审查。
第四十五条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四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纳入个人年度绩效和评先评优:
1. 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 安全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 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 在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 在安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7. 制止违章操作,使学校、教师和学生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8. 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
第四十七条对于教师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取消本年度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外、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0~10%:
1. 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2. 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3. 未按规定使用、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4.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5.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基础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以及安全准入相关规定的;
6.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学院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7. 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8.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者;
9. 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0. 随意摆放实验台电源、线路及仪器设备,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11. 未按要求填写或管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给实验室管理带来困难;
12. 未及时做好实验室清洁整理工作,造成潜在消防安全隐患;
13. 使用仪器设备,未保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干燥整洁,造成设备的锈蚀和霉变;
14. 大型精密仪器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
15. 实验室易燃品和助燃品未按照规范进行使用;
16.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环节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对于教师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照《黄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通知办法(修订)》(院文〔2021〕343号)认定教学事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定外,同时,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10~50%,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 屡次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2.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4. 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院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和后果;
5. 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6. 未妥善保管实验室钥匙和大型精密仪器,防盗措施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7. 暴力抗拒学校职能部门、本学院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8. 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十九条对于教师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视情节扣减相关责任人员年终绩效50~100%,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 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 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的;
4. 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的。
第五十条对于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打扫所使用实验室1次并写出书面检查交到实验教学中心,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 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 未按规定使用、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3.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4. 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基础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以及安全准入相关规定的;
5.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学院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6. 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7. 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8. 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9. 随意摆放实验台电源及仪器设备,造成潜在安全隐患;
10. 使用实验室时,未填写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使用后未及时关闭灯、设备、门窗等,给实验室管理造成困难;
11. 实验室使用后,未及时做好实验室清洁整理工作,带来安全隐患的;
12. 实验室仪器设备后,未及时清理维护,造成设备的锈蚀和霉变;
13. 私自配钥匙,给实验室管理带来不便;
14. 仪器设备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
15. 在实验室使用易燃品和助燃品未按照规范进行存储;
16.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环节不符合要求。
第五十一条对于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全院通报批评、取消1-3年内评先评优资格,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 屡次发生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
2.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 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实验教学中心;
4. 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院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和后果;
5. 私自对设备进行拆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6. 违规使用加热或压力容器设备,造成实验室火灾或爆炸。
第五十二条对于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 实验室使用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 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造成人员伤亡;
3.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处置措施、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4. 由于实验室或仪器设备违规使用,造成安全生产事件;
5. 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处理和上报实验室负责人,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