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含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界定
1、支持专职辅导员担任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心理健康、创业教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学任务。原则上平均周学时不超过4学时。
2、严格限制专职辅导员担任专业课、公共基础课等课程,以保证专职辅导员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职工作。
3、专职辅导员承担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心理健康、创业教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教学任务平均周学时超过4学时者,或者确因教学需要,专职辅导员需担任专业课、公共基础课等课程者,需按程序进行审批,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4、未经审批超限担任课程教学者,相关部门不得认可教学工作量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三、超限担任课程教学的审批程序
1、辅导员个人申请;
2、辅导员所在院系党总支审批;
3、学生工作部审批;
4、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教务处和院系安排课程教学任务。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专职辅导员超限担任课程教学审批表
2014年8月27日
关于《黄淮学院关于专职辅导员担任课程教学任务的规定》的解释与说明
经过对专职辅导员超限担任课程教学审批材料的初审,部分专职辅导员申请的教学任务远超规定学时,现对《规定》的审批原则作以下解释与说明:
1、以专职辅导员身份进入学校者,在获聘中级职称之前,只能担任《规定》中的第一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获聘中级职称之后,确因教学需要,可以担任《规定》中的第二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担任公共课、基础课者,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100学时。
2、属专任教师转为专职辅导员者,确因教学需要,可以担任《规定》中的第二类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80学时;担任公共课、基础课者,学期总学时数不超过100学时。
3、所有专职辅导员担任教学任务,每学期以1门课程为限。
4、以上专职辅导员均含团总支书记和学工办主任。
5、各党总支审批时须有明确的意见,严格按要求审批,学校将按《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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