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推动辅导员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中发[2004] 16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黄淮学院辅导员工作暂行条例》予以修订。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对学生进行人格培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界定。本条例辅导员是指专职辅导员,包括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院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兼职辅导员;从专业课教师中选聘的带班教师为班主任;辅助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带班的专业课教师、学生骨干为辅导员、班主任助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大局意识,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调研能力,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有从事学生工作或担任学生骨干的经历;
(五)初次聘任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27周岁。
第五条 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寝教室卫生环境为重点,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和基础文明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国家的前途命运和自己的社会责任。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解决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引导学生热爱专业,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对学生重视民主管理,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第九条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及时发现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而引发恶性事故。
第十条 做好日常教育、管理、服务与指导工作。
(一)沟通交流与个别指导。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为学生排忧解难,加强分类指导。
(二)班级建设。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定期组织主题教育班会,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三)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班主任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顺利完成学业,认真做好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工作。
(四)党团工作。协助院系党总支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团日活动,做好团员教育和推优入党工作;发挥团支部教育、团结、联系和服务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社会实践。依托班级和团支部,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区活动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拓展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六)日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综合测评、评优推先、学生奖惩、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生就业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七)宿舍管理。加强宿舍纪律卫生管理,指导学生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
(八)安全稳定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九)就业创业指导。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促进学生充分就业。
(十)组织、协调班主任等共同做好日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打牢理论基础,完善知识结构。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工作计划,及时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为确保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的落实,辅导员坚持以下工作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与总结:
1、学生干部例会制度。每周不少于1次。
2、主题班会制度。每周不少于1次。
3、坚持与学生谈心制度。每学期与每位学生谈心不少于1次。
4、坚持“三下”制度(下课堂、下宿舍、下餐厅)。每周各不少于1次。
5、坚持联系家长制度。每学年与每位学生家长联系沟通不少于1次。
6、每学期、每学年要进行1次全面的工作总结。
7、每两年要有1项学生工作课题研究或学生工作学术论文发表。
第四章 配备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为200人,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十四条 辅导员由学校党政主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包括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补助的审核与发放、岗位培训、年度表彰等;院系党总支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及时帮助辅导员解决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按辅导员任职条件严格把关,通过笔试、面试等相关考核程序进行选聘。兼职辅导员由各院系党总支考察同行政协商确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理论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院系党总支和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担任教学工作的,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学时。
第十八条 校内转聘的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五年,经本人申请审批后可以转岗。以专职辅导员引进的,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不低于10年。专职辅导员校内调整经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待遇与发展
第十九条 辅导员按照职称或行政职级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实际收入不低于任课教师收入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逐步推行一线专职辅导员职级制,即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四年,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且获得2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可以定为副科级辅导员;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六年,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且累计获得3次优秀辅导员称号者,可以定为正科级辅导员;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十年,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且累计获得5次优秀辅导员称号者,可以定为副处级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按照《黄淮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按照《黄淮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辅导员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全校在岗的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均为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相应津贴,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仍达不到合格辅导员标准的,进行调整或解聘。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按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树立辅导员先进典型。优秀辅导员由各院系根据综合考核予以推荐,由学校复评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废止。- 上一篇: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系优秀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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