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医疗负担,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驻政〔2009〕10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参保人),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的慢性病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驻马店市社会医疗保险处统筹解决。其他门诊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或市社会医疗保险处报销余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录入与变更、门诊医疗费的审核报销工作;财务处负责票据审核和报支。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驻马店市社会医疗保险处按我校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学年50元的标准划拨给学校,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划拨标准如有调整,按实际划拨金额执行。
第五条 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财务处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当年余额结转下一年。如果统筹基金不足,以实有资金按比例报销。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学校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校内外门诊医疗费。每位参保学生每学年可享受统筹基金门诊就医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包括校内及校外门诊就医)。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对参保学生当学年住院就医报销余额部分按50%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学校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办法
门诊就医报销:学生治疗结束后,将医疗费用报销票据粘贴在《黄淮学院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信息表》背面的票据粘贴栏中交到辅导员处,辅导员对学生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算报销金额,并汇总于各系集中填写《黄淮学院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汇总表》。各院系每年5月和12月上旬集中办理报销事宜。各院系将《黄淮学院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信息表》和《黄淮学院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一并送交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处审核汇总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报销。
学校学生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住院就医报销:学生将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对参保学生当年住院就医报销的全部凭据复印件交辅导员,由辅导员填写学校财务报销粘贴单并粘贴报销凭证交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处审核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报销。从本市医院转诊到外地市就医者,须提供本市医院转诊证明。此项报销随报随办。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 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不缴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按照驻马店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费、出诊费等非医疗性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医保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门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按章办事。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门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进行适当调整。但在一个学年度内不做变更,次学年可酌情调整。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医保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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