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实施办法
日期:2022-03-23  发布人: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  浏览量:1128

院字〔200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育和发现创新创业人才,我校决定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计划,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基金。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大三、大四毕业年级处于种子、萌芽阶段或早期成长阶段的学生创业创意和具有独立知识产权产品的商业化运作,促进学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 孵化对象及期限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计划扶持对象是:技术、产品研发项目、实践创新服务项目,扶持大学生依托技术成果或服务项目创办企业。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自批准立项开始,孵化期为5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基本条件:

1、我校大三、大四毕业年级在校大学生;

2、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3、项目主持人是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4、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6、创业团队必须有指导教师,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在毕业离校前开始实施,优先资助已经开始实施且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自筹资金)占计划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一定成熟性和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包含实质性的科技成果,或是具有较强潜在市场前景的商业创意。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请项目经所在系院推荐(盖公章),向学校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身份认定材料和项目申报材料。具体递交资料:

1、项目申请表

2、创业计划书

3、创业人的投资金额及相关证明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及相关复印件

5、创业项目成员家长同意创业意见书

6、其它证明材料,科技类项目包括专利证书、科技创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创业培训证明等。

第十条 创业计划书评审标准:

审查项目

比重

审查内容

审查重点

产品(服务)

创意创新

25%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产品(服务)本身创新求变及特色价值效益,能否为产品带来新商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创新理念

●独特性

●新创价值

市场机会

20%

创新特色需要符合市场需求,才能切实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市场价值、潜力

●市场分析

●行销策略

运营模式策略

20%

具有完整经营管理,能发挥新产品效益和开拓市场。

●管理团队

●经营远景

●经营模式

财务规划

15%

完整财务结算与稳定财务表现,是投资评估要项。

●整体财务评估

●资产负债损益

风险评估与防范

10%

风险分析全面、具有切实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

●风险防范措施

还款计划

5%

根据运营状况预计还款规划。

●还款规划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包括正本一套、副本(复印件)二套、电子文档一套,交学校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遵循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评审(必要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基金支持项目和孵化金额。

第五章 孵化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20万元大学生创业专项孵化基金,以借款方式扶持若干个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创业孵化项目自资金注入起满5年后,孵化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无息全额还清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或启动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为1-2万元;项目总投资额(或启动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资助金额为0.2-1万元;尚未实施的项目资助额一般不高于0.2万元。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将孵化基金分期拨付。第一期30%的孵化基金在立项批准后拨付;第二期30%在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完全后拨付;第三期40%在企业正式运行时拨付。

第十七条 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与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签订《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计划合同书》等相关约定文书,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宏观协调创业项目孵化工作,为创业孵化项目提供孵化培训指导与服务,会同各系院对创业孵化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并开展相关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各系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创业孵化项目的组织、推荐申报、后期孵化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要求合理使用孵化基金,并严格按财务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2、受资助项目的负责人,须自基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向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项目进入良好运营状态并盈利后,应制定资助资金还款计划;还款期限自资助资金发放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五年;

4、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毕业后作为义务创业指导员向母校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运行期间若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学校有权依据项目资助合同书的有关条款作出撤销和终止合同的决定并追回孵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或创业孵化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应届毕业学生可延长至毕业当年年底)前,由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中止或企业破产,还款计划可以重新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学校有权将受资助项目情况,包括还款计划及执行情况,在学校就业信息网相关栏目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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